莞城记账代理之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东莞市石排顺丰日杂商店等2354家个体工商户(莞城代理记账)(具体名单见属地工商分局公告栏或东莞红盾信息网,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办理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理,并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