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区别

一、分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其设立程序简单。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但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业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二、子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予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撑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购,母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已有的企业或在证券市场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设立,一个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订约,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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